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知识:体育馆(场)电气照明规定
1、体育场地照明光源宜选用金属卤化物灯、高显色高压钠灯。同时场地用直接配光灯具宜带有格栅,并附有灯具安装角度指示器。
2、比赛场地照明宜满足使用的多样性。室内场地采用高光效、宽光束与狭光束配光灯具相结合的布灯方式或选用非对称配光灯具;室外足球场地应采用狭光束配光(1/10峰值光强与峰值光强的夹角不宜大于12°)泛光灯具,同时应有效控制眩光、阴影和频闪效应:
(1)室内排球、羽毛球、网球、体操等场地照明,宜采用侧向投光照明;而蓝球、手球、冰球等宜在场地上空均匀布灯再配以侧向投光照明。侧向投光照明其灯具的最大光强射线与场地水平面夹角不应小于45°。场地照明最外边的灯具宜选用狭光束配光(1/10峰值光强与峰值光强的夹角不宜大于15°)。
室内天棚和墙面的反射系数宜大于50%,地面宜为20%,同时应采用无光泽饰面。对于综合体育馆的场地照明宜采用调光方式并设有多种比赛用灯方案。
(2)室内拳击、摔跤、柔道等场地照明宜采用可吸收光源辐射热的灯具。
(3)室内游泳池照明采用直接照明时应控制光源投射角在50°角范围内的亮度,同时尚应使天棚的反射系数大于60%、墙面的反射系数不低于40%。当采用间接照明方式时,应配有水下照明。
(4)室外游泳池侧面照明,宜使光源最大光强射线至最远池边与池面的夹角在50°~60°。
(5)综合性大型体育场宜采用光带式布灯或与塔式布灯组成的混合式布灯形式:
a.两侧光带式布灯,其在罩棚(灯桥)上布灯长度宜超过球门线(底线)1Om以上,如尚有田径比赛场地时,每侧布灯总长度不宜少于160m或采取环绕式分组布灯。泛光灯的最大光强射线至场地中线与场地水平面的夹角宜为25°,至场地最近边线(足球场地)与场地水平面夹角宜为45°~70°。
b.四角塔式布灯的灯塔位置,宜选在球门的中线与场地底线成15°,半场中心线与边线成5°角的两线相交后延长线所夹的范围以内,并宜将灯塔设置在场地的对角线上。灯塔最低一排灯组至场地中心与场地水平面的夹角宜在20°~30°。
(6)室外足球训练场地可采用两侧多杆(4、6或8灯杆)塔式布灯,灯杆高度不宜低于12m。泛光灯的最大光强射线至场地中线与场地水平面的夹角不宜小于20°,至场地最近边线与场地水平面的夹角宜在45°~75°(采用6灯杆式时夹角可为45°~60°,采用8灯杆式时夹角可为60°~75°)。灯杆应在场地两侧均匀布置。
3、在比赛场地内的主要摄像方向上,场地水平照度最小值与最大值之比不宜小于0.5;扎垂直照度最小值与最大值之比不宜小于0.4;平均垂直照度与平均水平照度之比不宜小于0.25。
体育馆(场)观众席的垂直照度不宜小于场地垂直照度的0.25。
4、对于训练场地的水平照度均匀度,水平照度最小值与平均值之比不宜大于1:2(手球、速滑、田径场地照明可不大于1:3)。
5、足球与田径比赛相结合的室外场地,应同时满足足球比赛和田径场地照明要求。场地照明的光源色温宜为4000~6000K。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不应低于65。
6、当游泳池内设置水下照明时,应设有安全接地等保安措施。水下照明可参照下列指标设计:
室内:1000~1100lm/m2(池面)
室外:600~650lm/m2(池面)
水下照明灯上口距水面宜在0.30~0.50m;灯具间距宜为2.50~3m(浅水部分)和3.50~4.50m(深水部分)。
7、对于彩色电视实况转播照明可根据下列原则进行设计:
(1)光源的色温及显色指数应符合规定。
(2)场地照明应以垂直照明为设计依据,其检测点为场地区域距地1m的高度;垂直照度值选取方向宜平行于场地的边线。
8、体育馆的疏散通道和疏散门宜设置灯光疏散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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