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知识:商业电气照明规定
1、商业照明应选用显色性高、光束温度低、寿命长的光源,如荧光灯、高显色钠灯、金属卤化物灯、低压卤钨灯等,同时宜采用可吸收光源辐射热的灯具。
2、营业厅照明宜由一般照明、功能性(专用)照明(与柜台布置相协调)和重点照明组合而成。不宜把装饰商品用照明兼作一般照明。
3、营业厅的功能性照明设计宜采用非对称配光灯具,并应适应陈列柜台布局的变动。可选用配线槽与照明灯具相结合并配以导轨灯或小功率聚光灯的设计方案。
4、在营业厅照明设计中,一般照明可按水平照度设计,但对布匹、服装以及货架上的商品则应考虑垂直面上的照度。
5、对于营业厅光环境设计,应充分使照明起到功能作用。当显示在天然光下使用的商品时,以采用高显色性(Ra>80)光源、高照度水平为宜;而显示在室内照明下使用的商品时,则可采用荧光灯、白炽灯或其混光照明。
6、对于玻璃器皿、宝石、贵金属等类陈列柜台,应采用高亮度光源;对于布匹、服装、化妆品等柜台,宜采用高显色性光源。但由一般照明和局部照明所产生的照度不宜低于500lx。对于肉类、海鲜、苹果等柜台,则宜采用红色光谱较多的白炽灯。
7、在自选商场中,可采用固定安装的一般照明。其光源应以荧光灯为主。
8、重点照明的照度应为一般照明照度的3~5倍,柜台内照明的照度宜为一般照明照度的2~3倍。
9、对于导轨灯的容量确定在无确切资料时,可每延长米按100W计算。
10、橱窗照明宜采用带有遮光格栅或漫射型灯具。当采用带有遮光格栅的灯具安装在橱窗顶部距地高度大于3m时,灯具的遮光角不宜小于30°;如安装高度低于3m,则灯具遮光角宜为45°以上。
11、室外橱窗照明的设置应避免出现镜像,陈列晶的亮度应大于室外景物亮度的10%。展览橱窗的照度宜为营业厅照度的2~4倍。
12、营业厅的每层面积超过1500`m^2`时应设有应急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宜设置在疏散通道的顶棚下和疏散出入口的上方。商业建筑的楼梯间照明宜按应急照明要求设计并与楼层层数显示结合。
13、对珠宝、首饰等贵重物品的营业厅宜设值班照明和备用照明。
14、大营业厅照明应采用分组、分区或集中控制方式。
编辑推荐: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