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知识:小型火力发电厂确定厂址标高和防洪
1、厂址标高应高于重现期50年一遇的洪水位。当低于此洪水位时,厂区应有可靠的防洪设施,并应在初期工程中一次建成。
2、主厂房周围的室外地坪设计标高,应高于50年一遇的洪水位以上0.5m。
3、对位于滨江或河、湖的发电厂,其防洪堤的堤顶标高,应高于50年一遇的洪水位以上0.5m。
4、对位于滨海的发电厂,其防洪堤的堤顶标高,应按50年一遇的高水位或潮位,加重现期50年累积频率1%的浪爬高和0.5m的安全超高确定。
5、在以内涝为主的地区建设的发电厂,其治涝围堤堤顶标高,应按历史最高内涝水位加0.5m的安全超高确定。当设有治涝设施时,可按设计内涝水位加0.5m的安全超高确定。围堤应在初期工程中一次建成。
6、在山区建设的发电厂的厂址标高,可按100年一遇的洪水位加0.5m的安全超高确定。
7、企业自备发电厂的防洪标准,应与所在企业的防洪标准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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