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731-83595998
导航

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行政复议的基本特点

来源: 2017-09-27 13:54

 1.提出行政复议的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主体;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决定之后;

 

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行政复议的结论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5.当事人不服的,一般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编辑推荐:

下载Word文档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网络课程 新人注册送三重礼

已有 22658 名学员学习以下课程通过考试

网友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

最新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

精品课程

更多
10781人学习

免费试听更多

相关推荐
图书更多+
  • 电网书籍
  • 财会书籍
  • 其它工学书籍
拼团课程更多+
  • 电气拼团课程
  • 财会拼团课程
  • 其它工学拼团
热门排行

长理培训客户端 资讯,试题,视频一手掌握

去 App Store 免费下载 iOS 客户端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