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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证据的种类

来源: 2017-09-27 13:57

 1.当事人的陈述

 

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2.书证

 

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如合同、书信、文件、票据等。大量普遍采用的证据。

 

【提示】书证应提供原件,如提供复印件,但无法与原件核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3.物证

 

工程实践中,建筑材料、设备及工程质量等,往往表现为物证。

 

4.视听材料

 

(1)视听资料易于通过技术手段被篡改,所以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的论据;

 

(2)对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的资料,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应当确定其证明力。

 

5.电子数据

 

与本案事实有关的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电子签名、网络访问记录等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证据。

 

6.证人证言

 

证人可以不出庭的情形(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或视听资料):

 

(1)因健康原因;

 

(2)路途遥远、交通不便;

 

(3)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4)其他正当理由。

 

7.鉴定意见

 

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通过鉴别和判断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8.勘验笔录

 

(1)应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

 

(2)当事人或当事人成年家属应到场而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3)勘验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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