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
1.一般规定
(1)文中用必须、严禁、应、不应、不得等属于强制性标准的用词
(2)条文中用宜、不宜、可,一般不是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改革后的标准中,一个规范中可以同时存在强制性条文和推荐性条文
2.特殊情况
(1)拟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进行审定;
(2)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我国的强制性标准的组成
(1)批准发布时明确为强制性标准的;
(2)批准发布时未明确为强制性标准,但其编号中不带/T,仍为强制性标准;
(3)自2000年后批准发布的标准,批准时虽未明确为强制性标准,但其中有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条文(黑体字),编号不带/T,也视为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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