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竣工工程质量争议的处理
工程竣工时只要发现质量问题,无论是哪一方的责任,施工单位都有义务进行修复或返修,但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也是指合同的当事人,非真正的责任人)
(一)承包方质量责任的处理
1.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2.如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质量责任的情形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三)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处理原则
1.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未经验收擅自提前占有使用的处理
(1)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2)但承包人应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这两部分是终身保修,即使未验收占用承包人也得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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