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建设工期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按总日历天数计算)。
开工及开工日期、工程暂停施工、工期顺延、竣工日期等,直接决定了工期天数。
(一)开工及开工日期
开工日期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注意】因发包人的原因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并顺延工期。
(二)暂停施工
1.工程师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2.承包人实施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书面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未48小时答复的,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注意】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非承包人原因(发包人原因、第三人原因或不可抗力),由发包人承担追加合同价款,同时顺延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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