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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知识:经批准可中止供电情形

来源: 2017-10-17 12:37

 1)对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拒绝检查者;

 

2)拖欠电费经通知催交仍不交者;

 

3)受电装置经检验不合格,在指定期间未改善者;

 

4)用户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超过标准,以及冲击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电能质量产生干扰与妨碍,在规定限期内不采取措施者;

 

5)拒不在限期内拆除私增用电容量者;

 

6)拒不在限期内交付违约用电引起的费用者;

 

7)违反安全用电、计划用电有关规定,拒不改正者;

 

8)私自向外转供电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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