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知识:火电厂煤粉锅炉燃烧室运行操作规定
1、锅炉的启、停及运行操作应按现场运行规程的规定进行。本规程有关防止炉膛灭火、爆炸的要求,应纳入运行规程中。
2、锅炉从启动到带初始负荷前,炉膛的通风量一直保持相当于额定负荷通风量25%~30%的吹扫风量,各燃烧器调风器或挡板应适当开启。
3、燃烧器投入或撤除,应按实践证明是最佳的顺序进行。在直吹式制粉系统中,当某台磨煤机投入运行时,和它相对应的燃烧器均应投入,并用调整磨煤机的进煤量、风量或增减磨煤机台数来调节锅炉的负荷。
4、向燃烧器送煤粉之前,其点火器及油枪应投入运行。只有当锅炉负荷达到一定程度,送入炉膛的燃料不需点火器助燃已能维持稳定火焰时,点火器才可退出。
在这种情况下,增投助燃油枪或燃烧器时,也可不投点火器。
5、新炉投产和锅炉在有改进性的大修后,应进行燃烧调整试验,以确定合理的过剩空气量、风煤比、煤粉细度、燃烧器及炉膛不投油最低稳燃负荷等。
6、当实用燃料与设计燃料有较大差异时,也应即时进行燃烧调整试验(包括对一、二次风量和风速,过剩空气量,煤粉细度,燃烧器火嘴倾角或旋流强度等的调整试验),及不投油稳燃的最低临界负荷试验,以保证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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