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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知识:用户暂换变压器时供电企业办理规定

来源: 2017-10-17 13:14

 1.必须在原受电地点内整台的暂换受电变压器;

 

2.暂换变压器的使用时间,10干伏及以下的不得超过二个月,35干伏及以上的不得超过三个月。逾期不办理手续的,供电企业可中止供电;

 

3.暂换的变压器经检验合格后才能投入运行;

 

4.暂换变压器增加的容量不收取供电贴费,但对两部制电价用户须在暂换之用起,按替换后的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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