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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高频考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来源: 2017-10-17 13:59

 知识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考频指数】★★★★★

 

【考查年份】2012年单选、2013年单选、2014年单选、2015年单选、2016年单选

 

【考点精讲】

 

一、抵押权: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级建造师法规高频考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一)以下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这个权利无法转让)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这些设施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不能用人民群众的利益来做担保)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其他。

 

(二)用以下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三)当事人以下列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2.交通运输工具;

 

3.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四)抵押权效力

 

1.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五)抵押权的实现

 

1.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抵押权人可向法院起诉。

 

2.同一财产设定多个抵押权时,处理价款清偿规则:登记的优于没有登记的;都登记或者都没有登记的按照先后顺序;顺序相同按照债权比例。

 

二、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级建造师法规高频考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一)质权的分类:可以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

 

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三、留置:能够留置的仅限于动产,常见的是基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

 

四、定金: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数量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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