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债的种类和合同效力的分类
一、债的概念
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债的内容
债权就是一方当事人享有请求另一方当事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对方有履行之的义务(债权远远不止要求"偿还欠款"的含义)。
【注意】债权是相对权(主体、内容、责任三方面),而物权是绝对权。
三、建设工程债的产生
(一)合同之债
合同之债,是债发生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当事人之间因产生了合同法律关系,也就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便设立了债的关系。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即是典型案例。
(二)侵权之债
侵权,是指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侵权行为一经发生,即在侵权行为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
《侵权责任法》规定:
1.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承担责任;
2.建筑物、构筑物自因倒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若有其他责任单位,可以追偿;若因其他责任人原因倒塌,责任人承担责任;
3.高空抛物,可能加害人承担补偿责任。
(三)无因管理
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
(四)不当得利
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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