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法规》高频知识点: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知识点: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考频指数】★★★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一、概念
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法律制度。
二、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意定代理和任意代理)
2.法定代理;3.指定代理。
三、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提示】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条件:有营业场所和资金;有专业技术力量,有可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总结:有钱、有人、有技术)
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
1.民事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
2.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
四、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
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五、建设工程代理法律关系
(1)无权代理
三种表现形式:始未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
【注意】如果被代理人予以追认,则转化为有权代理;如果不追认,由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
(2)表见代理
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3)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不当或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委托书授权不明确;
(2)损害被代理利益
(3)第三人故意行为;
(4)违法代理。
【记忆】谁有错就打谁的扳子,双方有错,双方一起打。(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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