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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是否应在交易前审核采购文件

来源:互联网 2017-02-28 22:27
导读: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作为政府管理的工作之一,有一种观点认为,其事前监管事项不仅包括项目立项、资金落实等比较明确的内容,还应包含审核采购文件的事项。党的十八大之后,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会议上指出,政府管理要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和事后监管,实行“宽进严管”。本文立足于客观事实,结合工作实际,综合分析这种交易前审核制度的弊端,并针对性的提出一些意见建议。
对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监管部门应不应该在信息公告发布之前,负责审核采购文件的合法合理性?一直以来业界对此存在不同的理解和看法。
1.法律法规对采购文件责任主体的有关规定。
2.监管部门是否审核采购文件,各地做法不一。
但也有部分省市采用备案制,如四川省为了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管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利于责任追究,去年底,发改委不再对该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进行事前审查,改为在项目开标评标结束后,由招标人(代理机构)将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等相关资料送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并采取系列举措强化事中、事后监督。
1.责任主体不清,成了双方共同操作办理。
另外,由于采购人和监管单位双方的出发点不同,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审核尺度也不尽相同,监管人员在审核采购文件时往往过于严格,一些规定采购人认为是合理的,但监管人员认为不合理,一旦出现分歧,采购人一般会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去做,使得监管部门参与到具体的微观操作办理层面,结果造成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责任风险意识缺失,采购过程中缺乏积极性和责任心。
众所周之,事前监管如果一直让政府去做,市场主体就处于被动,高效政府难以实现。交易前审核采购文件的监管模式,监管人员必须事先集中精力,费时费力的去查找采购文件中的问题,等于将招标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已做的工作又重新做了一遍,实际上是一种重复劳动。
3.问题处理时,有可能显失公平,监管部门面临信任危机。
当前,在这种监管模式下,已经出现了不少供应商在公告期发现采购文件存在倾向性条款或其他问题,向采购人质疑未果后,就不再向监管部门投诉而转向纪委监察部门的情形,其根本原因也是由于这种交易前的审核制。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前期都已经审核通过了,事后监管部门肯定也会和采购人联合起来一致针对投诉供应商,根本不可能投诉成功。
实行交易前审核采购文件的监管部门,处理投诉问题多发生于事中、事后阶段,也就是项目的开评标和合同签订以后,大多是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而对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编制的采购文件存在问题的处理,要么退回重新修改,要么对已发布公告的发一个变更澄清公告,将本应该依法处理处罚的情形当作采购人主动修改采购文件来做,或者最多取消采购活动,重新组织采购,招标采购人和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只是时间损失,违规成本过低。
三、专家观点及意见对策
为了明确和加强采购人的责任意识,监管部门应走出“只有审核采购文件才是真正的监管”的误区。这样,监管部门不再承担审批的责任,可以通过招标公告期间及后期的监督,对责任主体编制的采购文件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并且通过发布责令改正书或者处理意见书的形式,在曝光台公布于众,以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很明显,这样的监管模式要比一次次的纠正错误效果要好的多,可以使招标采购人和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很快就能意识到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尽最大能力避免出现违法违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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