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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招标师考试法律法规与政策知识点: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来源:互联网 2017-02-28 22:27

2016年招标师考试法律法规与政策知识点: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是我国招标投标活动中重要的法律制度。评标委员会不是常设机构,需要在每个具体的招标投标项目中,临时依法组建。招标人是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的主体。实际招标投标活动中,也有招标人委托其招标代理机构承办组建评标委员会具体工作的情况。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招标人的代表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所以,招标人的代表一般来讲,可以是招标人本单位的代表,也可以包括委托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代表。但是,对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33条明确规定,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应进人评标委员会;相反的,对于政府采购的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5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

由于评标是一种复杂的专业活动,非专业人员无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所以,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还应有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且比例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5条明确规定:“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

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关于招标投标的部门规章对评标委员会及相关方面的专家成员的人数规定,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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