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师《消防技术实务》备考:特殊场所布置要求
知识点:特殊场所布置要求
(一)老年人建筑及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及儿童行动不便,缺乏必要的自理能力,易造成严重伤害,火灾时无法进行适当的自救和安全逃生,一般均需依靠成年人的帮助来实现逃生。因此,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
当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和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当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设置在首层及二层;当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设置在首层。并均宜设置独立的出口。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5.4.4.
(二)医院的病房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布置在首层。
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5.4.5. 1)对于设置在人防工程中的医院病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层,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m. 2)人防工程内设置的病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区,且疏散楼梯不得与其他防火分区的疏散楼梯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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