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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招标师考试法律法规与政策知识点:政府采购协定

来源:互联网 2017-02-28 22:27

政府采购协定

GPA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单项贸易协议,是各参加方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以实现政府采购国际化和自由化的法律文件。值得注意的是,其并不属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需签订的一揽子协议的范围。因此,中国在2001年加入WTO时,并没有同时签署GPA,只是承诺愿意接受《政府采购协定》,但是谈判事宜另行安排。

GPA强调三个原则:一是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性原则,即各缔约方不得通过拟订、采取或者实施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来保护国内产品或者供应商而歧视国外产品或者供应商;二是公开性原则,即各缔约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都应公开;三是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原则,即有关缔约方应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提供特殊待遇,如提供技术援助,以照顾其发展、财政和贸易的需求。

GPA的目的就是要求其成员国对其他成员国的供应商开放其政府采购市场,换句话说就是,GPA成员国的企业可以进入其他成员国的政府采购市场,享受和其本国企业同等的“国民待遇”。

GPA现有成员主要是发达国家和地区,为了鼓励发展中国家及不发达国家开放政府采购市场,GPA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按照GPA规定,协议成员应考虑发展中国家产业发展、贸易收支平衡、经济发展状况、扶持完全依赖政府采购的企业等需要,允许其享受特别待遇,实行歧视性政策。还应允许发展中国家加入协议后,根据国内产业发展、市场化等情况,调整开放清单,但仍需要提交政府采购委员会通过。

GPA专门规定,允许发展中国家在加入协议时,就补偿交易进行谈判。补偿交易是指由外商中标的,可要求中标人为拿走本国商业机会作出补偿,包括要求使用一定比例的本地产品、转让技术、按合同额一定比例投资、出口产品等。按照gpa规定,发展中国家采用补偿交易政策时,只能拥有作为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资格,即外国供应商必须作出补偿承诺,但不能作为合同授予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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