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建筑工程知识:办公楼电气照明规定
1、办公室、打字室、设计绘图室、计算机室等宜采用荧光灯,室内饰面及地面材料的反射系数宜满足:顶棚70%;墙面50%;地面30%。若不能达到上述要求时,宜采用上半球光通量不少于总光通量15%的荧光灯灯具。
2、办公房间的一般照明宜设计在工作区的两侧,采用荧光灯时宜使灯具纵轴与水平视线相平行。不宜将灯具布置在工作位置的正前方。大开间办公室宜采用与外窗平行的布灯形式。
3、在难于确定工作位置时,可选用发光面积大、亮度低的双向蝙蝠翼式配光灯具。
4、出租办公室的照明和插座,宜按建筑的开间或根据智能大楼办公室基本单元进行布置,以不影响分隔出租使用。
5、在有计算机终端设备的办公用房,应避免在屏幕上出现人和什物(如灯具、家具、窗等)的映象,通常应限制灯具下垂线成50°角以上的亮度不大于200cd/`m^2`,其照度可在300lx(不需要阅读文件时)至500lx(需要阅读文件时)。
6、当计算机室设有电视监视设备时,应设值班照明。
7、在会议室内放映幻灯或电影时,其一般照明宜采用调光控制。会议室照明设计一般可采用荧光灯(组成光带或光檐)与白炽灯或稀土节能型荧光灯(组成下射灯)相结合的照明形式。
8、以集会为主的礼堂舞台区照明,可采用顶灯配以台前安装的辅助照明,其水平照度宜为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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