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机电工程:医院电气照明规定
1.医院照明设计应合理选择光源和光色,对于诊室、检查室和病房等场所宜采用高显色光源。
2.诊室、护理单元通道和病房的照明设计,宜避免卧床病人视野内产生直射弦光。
3.护理单元的通道照明宜在深夜可关掉其中一部分或采用可调光方式。
4.护理单元的疏散通道和疏散门应设置灯光疏散标志。
5.儿科门诊和儿科病房内的电源插座和照明开关,设置高度不应低于1.5m,距病床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6m。
6.病房的照明设计宜与居室的照明设计相近。在有可能时,宜以病床床头照明为主,另设置一般照明(灯具亮度不宜大于2000cd/`m^2`),当采用荧光灯时宜采用高显色性光源。但精神病房不宜选用荧光灯。
7.在病房的床头上如设有多功能控制板时,其上宜设有床头照明灯开关、电源插座、呼叫信号、对讲电话插座以及接地端子等。
单间病房的卫生间内宜设有紧急呼叫信号装置。
8.病房内宜设有夜间照明。在病床床头部位的照度不宜大于0.1lx;儿科病房可为1.0lx。
9.手术室内除设有专用手术无影灯外,宜另设有一般照明,其光源色温应与无影灯光源相适应,其水平照度不宜低于500lx,垂直照度不宜低于水平照度的1/2。手术室的一般照明宜采用调光方式。
10.手术专用无影灯,其照度应在20×`10^3`~100×`10^3`lx(胸外科为60×`10^3`~100×`10^3`lx)。口腔科无影灯可为10×`10^3`lx。
11.进行神经外科手术时,应减少光谱区在800~1000nm的辐射能照射在病人身上。
12.每个手术室应有独立的电源控制箱。手术室的电源宜设置漏电检测装置以及接地端子等。
13.候诊室、传染病院的诊室和厕所、呼吸器科、血库、穿刺、妇科冲洗、手术室等场所应设置紫外线杀菌灯。如为固定安装时应避免直接照射到病人的视野范围之内。
14.放射科、核医学科、功能检查室等部门的医疗装备电源,应分别设有切断电源的开关电器。
15.x线诊断室、加速器治疗室、核医学科扫描室和r照像机室等的外门上宜设有工作标志灯和防止误人室内的安全装置并可切断机组电源。
16.医院的下列场所和设施宜设有备用电源:
(1)急诊室的所有用房;
(2)监护病房、产房、婴儿室、血液病房的净化室、血液透析室、手术部、CT扫描室、加速器机房和治疗室、配血室;
(3)培养箱、冰箱、恒温箱以及必须持续供电的精密医疗装备;
(4)消防和疏散设施。
17.成人病房和护士室之间应设呼叫信号装置;教学医院宜有闭路电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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