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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承担政府委托咨询评估业务的要求

来源: 2017-12-27 16:10

   (一)委托范围

 

  1.发改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发展建设规划;

 

  2.发改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3.发改委核准或核报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申请书;

 

  4.发改委委托的其他事项。

 

  (二)评估机构的基本条件

 

  1.具有所申请专业的甲级评估咨询资格,连续3年执业检查合格;

 

  2.近3年开展所申请专业总投资2亿元以上项目的评估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不少于20项(特殊行业除外);

 

  3.所申请专业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经济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0%,获得登记的咨询工程师(投资)人员不少于30%.

 

  (三)回避机制

 

  评估机构与拟委托事项的编制单位、承担行业(部门)审查任务的咨询机构、与项目业主之间。

 

  不能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重大关联关系。

 

  承担某一事项编制任务、行业(部门)审查任务的评估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及与其有重大关联关系的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后评价任务,不得向有关单位承揽设计、造价、招标代理、监理等业务。

 

  (四)委托规则和程序

 

  1.分专业对评估机构进行初始随机排队;

 

  2.根据回避机制,确定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

 

  3.向接受任务的评估机构出具咨询评估委托书;

 

  4.评估机构接受任务后,随即排到该专业排队顺序的队尾。评估机构如果拒绝接受任务,应提交书面说明,排到排队顺序的队尾并轮空一次。

 

  特别重要项目或特殊事项的,可以招标或指定方式确定。

 

  (五)工作要求

 

  1.及时报告评估进度及其他有关情况。

 

  2.形成客观、公正的咨询评估报告,重大分歧意见全面、如实反映,规定时限内报送;经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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