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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考点总结:缔约过失责任

来源: 2018-07-16 12:36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无效的缔约过程。其构成条件:

  一是当事人有过错。若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二是有损害后果的发生。若无损失,亦不承担责任。

  三是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造成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无效合同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4.以胁迫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

  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1.无效的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4.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履行中的合同应终止履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

  5.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而取得的财产依法进行如下处理:1)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2)赔偿损失。3)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终止条件

  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

  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②合同解除;③债务相互抵消;④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⑤债权人免除债务;⑥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⑦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提示】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以及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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