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考点总结:与工程项目有关的保险规定
与工程项目有关的保险规定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
1.承保以土木建筑为主体的工程在整个建筑期间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第三者责任的保险。保险项目包括:物质损失部分、第三者责任及附加险。
(1)物质损失
1)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性工程及物料,是主要保险项目。该部分保险金额为承包工程合同的总金额,也即建成的实际价格。
2)业主提供的物料及项目(标的的重置价值)
3)安装工程项目(重置价值)。超过20%的,按安切险计费;超过50%另投保安工险。
4)施工用机器、装置及设备(重置价值)。
5)场地清理费。保险金额对大工程一般不超过其工程总价值的5%;对小工程一般不超过工程总价值的10%。
6)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
7)业主或承包商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
(2)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因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工地附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含诉讼费用等)
(3)附加险。
2.物质损失除外责任:
①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②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被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③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被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④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⑤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⑥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⑦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⑧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⑨除已将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或其他财产列入保险范围,在被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⑩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期限终止以前,被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3.第三者责任除外责任:
①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②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
③下列原因引起的赔偿责任。
a.工程所有人、承包商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佣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b.工程所有人、承包商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佣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C.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
d.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4.总除外责任:
①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②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③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④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⑤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⑥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⑦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5.保险期限:自投保工程动工日或自被保险项目被卸至建筑工地时起生效,直至建筑工程完毕经验收合格时终止。
保险责任开始:①工程破土动工之日;②保险工程材料、设备运抵至工地时。先发生者为准。保险责任终止:①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时;②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以先发生者为准。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保险人可有三种赔偿方式,即:以现金支付赔款、修复或重置、赔付修理费用。
习题:某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含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工程项目,在保险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况,其中应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损失的是( )
A.两个施工班组的工人打架致伤
B.施工单位拆除临边防护未及时恢复导致工人摔伤
C.工人上班时间突发疾病死亡
D.业主提供的物料因突降冰雹受损
答案:D
(二)安装工程一切险
安装工程一切险是以设备的购货合同价和安装合同价加各种费用或以安装工程的最后建成价格为保额的,以重置基础进行赔偿。
与建筑工程一切险相比,安装工程一切险具有下列特点:
(1)建筑险标的开工后逐步增加,保险额也逐步提高,而安工险保险标的一开始就存放于工地,即承担全部货价风险,且试车、考核和保证阶段风险最大。试车期的安工险保险费通常占整个工期的保费的1/3左右。
(2)建筑险承担风险主要为自然灾害,而安工险承担风险主要为人为事故损失。
(3)安工险风险较大,费率高于建筑险。
安工险与建筑险的不同部分主要体现在:
1.被保险人与投保人
安装工程责任方主要有:业主(应对自然灾害及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负责);承包商(应对不属于卖方责任的安装、试车中的疏忽、过失负责);卖方(应对机器设备本身问题及技术指标导致安装试车过程中的损失负责)。
注意:因制造商的过失引起的直接损失,即本身部分,不包括在安装工程险责任范围内
2.保险项目与保险金额
(1)安装项目。安工险承保的主要保险项目,包括被安装的机器设备、装置、物料、基础工程以及工程所需的各种临时设施如水、电、照明、通信等设施。
(2)土木建筑工程项目。超过20%按建筑工程保险费率计费。超过50%单独投保建筑险。
(3)安装施工用机器设备(重置价格)。
(4)业主或承包商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
(5)清理费用。大工程一般不超过工程总价值的5%;小工程一般不超过工程总价值的10%。
3.除外责任,基本同建筑险,以下两条不同
(1)安工险只对设计错误等原因引起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及其有关费用不予赔偿,而对由于设计错误等原因造成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仍予以负责。建筑险不承保设计错误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及费用,同时也不负责因此造成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和费用。
(2)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等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安装工程一切险不予负责,只对由于电气原因造成的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赔偿。而建筑工程一切险对于此种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都不予赔偿。
4.保险期限
(1)安装期。保险责任开始、终止,基本同建筑险。
(2)试车考核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否则加费。
(3)保证期,同质量保修期
注意:旧机器设备一律不负责试车,也不承保保证期责任。
5.保险费率
基本同建筑险,只是对试车期设定单独费率,是一次性费率
习题: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时,安装施工用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应按( )计算。
A.实际价值
B.损失价值
C.重置价值
D.账面价值
答案:C
(三)工伤保险
《建筑法》第48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无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无论长期工、季节工、临时工,只要形成了劳动关系或事实上形成了劳动关系的职工,均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除外责任情形:3种,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1.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建筑企业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亡事故的保险。
2.保险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意外伤害险。
3.保险期限:施工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并且投保人已缴付保险费的次日(或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二十四时止。
施工单位和保险公司双方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率,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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