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造价工程师《案例分析》考点总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2016】案例三背景资料
某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施工招标,业主委托具有相应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了招标文件和招标控制价。
该项目招标文件包括如下规定;
(1)招标人不组织项目现场勘查活动。
(2)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否则招标人拒绝回复。
(3)投标人报价时必须采用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计价定额中分部分项工程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标准。
(4)招标人将聘请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在开标后评标前开展清标活动。
(5)投标人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幅度超过30%的,投标人在评标时须向评标委员会说明报价较低的理由,并提供证据;投标人不能说明理由,提供证据的,将认定为废标。
在项目的投标及评标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1:投标人A为外地企业,对项目所在区域不熟悉,向招标人申请希望招标人安排一名工作人员陪同勘查现场,招标人同意安排一位普通工作人员陪同投标人勘查现场。
事件2:清标发现,投标人A和投标人B的总价和所有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相差相同的比例。
事件3:通过市场调查,工程量清单中某材料暂估单价与市场调查价格有较大偏差,为规避风险,投标人C在投标报价计算相关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综合单价时采用了该材料市场调查的实际价格。
事件4:评标委员会某成员认为投标人D与招标人曾经在多个项目上合作过,从有利于招标人的角度,建议优选选择投标人D为中标候选人。
问题:
1.请逐一分析项目招标文件包括的(1)~(4)项规定是否妥当,并分别说明理由。
2.事件1中,招标人的做法是否妥当?并说明理由。
3.针对事件2,评标委员会应该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4.事件3中,投标人C的做法是否妥当?并说明理由。
5.事件4中,该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做法是否妥当?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问题1:
(1)妥当。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因此招标人可以不组织项目现场踏勘。
(2)妥当;根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不妥当,根据相关规定,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招标人不能要求投标人采用指定的人、材、机消耗量标准。
(4)妥当,根据相关规定,清标工作组应该由招标人选派或者邀请熟悉招标工程项目情况和招标投标程序、专业水平和职业素质较高的专业人员组成,招标人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组成清标工作组。
问题2:事件1中,招标人的做法不妥当。根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人或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因此招标人不能安排一名工作人员陪同勘查现场。
问题3:评标委员会应该将投标人A和B的投标文件做为废标处理。因为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圼规律性差异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应做废标处理。
编辑推荐: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