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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造价工程师《土建工程》考点总结: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及返还

来源: 2018-07-22 13:14

  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及返还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习题:关于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及返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

  B.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的,发包人仍可预留2%的保证金

  C.非承包人责任的缺陷,承包人仍有缺陷修复的义务

  D.缺陷责任期终止后的28天内,发包人应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连同利息返还给承包人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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