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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一级消防工程师冲刺速记:泡沫灭火系统

来源: 2018-10-26 10:21

 一、泡沫灭火系统的分类

(一)按喷射方式分为:
 
1、液上喷射系统——固定式、半固定式、移动式三种。
 
2、液下喷射系统——固定式和半固定式两种。
 
3、半液下喷射系统——泡沫从储罐底部注入,通过软管浮升到液体燃烧表面。
 
(二)按系统结构分为:固定式、半固定式和移动式
 
(三)按发泡倍数分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1、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发泡倍数小于20 的泡沫灭火系统。该系统是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及石油化工装置区等场所的首选灭火系统。
 
2、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是指发泡倍数为20~200 的泡沫灭火系统。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在实际工程中应用较少,且多用作辅助灭火设施。
 
3、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是指发泡倍数大于200 的泡沫灭火系统。
 
(四)按系统形式分为:全淹没系统、局部应用系统、移动系统、泡沫-水喷淋系统和泡沫喷雾系统。
 
二、泡沫灭火系统形式的选择
 
(一)系统选择基本要求
 
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选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单罐容量不大于5000m3的甲、乙类固定顶与内浮顶油罐和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0m3的丙类固定顶与内浮顶油罐,可选用中倍数泡沫系统。
 
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固定式、半固定式或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应符合相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油罐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宜为固定式。
 
3、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烃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可选用液上喷射、液下喷射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系统;水溶性甲、乙、丙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系统; 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泡沫系统;烃类液体外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直径大于18m 的固定顶储罐以及水溶性液体的立式储罐,不得选用泡沫炮作为主要灭火设施;高度大于7m、直径大于9m 的固定顶储罐,不得选用泡沫枪作为主要灭火设施;油罐中倍数泡沫系统,应选液上喷射泡沫系统。
 
(二)系统适用场所
 
1、全淹没式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封闭空间场所;
 
(2)设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固定围墙或其它围挡设施的场所。
 
2、局部应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不完全封闭的A 类可燃物火灾与甲、乙、丙类液体火灾场所;
 
(2)天然气液化站与接收站的集液池或储罐围堰区。
 
3、局部应用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不完全封闭的A 类可燃物火灾场所;
 
(2)限定位置的甲、乙、丙类液体流散火灾;
 
(3)固定位置面积不大于100 ㎡的甲、乙、丙类液体流淌火灾场所。
 
4、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发生火灾的部位难以确定或人员难以接近的火灾场所;
 
(2)甲、乙、丙类液体流淌火灾场所;
 
(3)发生火灾时需要排烟、降温或排除有害气体的封闭空间。
 
5、移动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发生火灾的部位难以确定或人员难以接近的较小火灾场所;
 
(2)甲、乙、丙类液体流散火灾场所;
 
(3)不大于100 ㎡的甲、乙、丙类液体流淌火灾场所。
 
6、泡沫-水喷淋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具有烃类液体泄漏火灾危险的室内场所;
 
(2)单位面积存放量不超过25L/㎡或超过25L/㎡但有缓冲物的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室内场所;
 
7、泡沫喷雾系统可适用于下列场所:
 
(1)保护面积不大于200 ㎡的烃类液体室内场所。
 
(2)独立变电站的油浸电力变压器。
 
三、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要求
 
(一)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1、固定顶储罐
 
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下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5.0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40min。
 
2、外浮顶储罐
 
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3、内浮顶储罐——泡沫堰板距离罐壁不应小于0.55m,其高度不应小于0.5m。
 
(二)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1、全淹没系统
 
高倍数泡沫淹没深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用于扑救A 类火灾时,泡沫淹没深度不应小于最高保护对象高度的1.1 倍,且应高于最高保护对象最高点以上0.6m。
 
(2)当用于扑救B 类火灾时,汽油、煤油、柴油或苯类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高于起火部位2m。
 
A 类火灾单独使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淹没体积的保持时间应大于60min;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联合使用时,淹没体积的保持时间应大于30min。
 
2、局部应用系统
 
高倍数泡沫的供给速率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淹没或覆盖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2)淹没或覆盖A 类火灾保护对象最高点的厚度不应小于0.6m。
 
(3)对于汽油、煤油、柴油或苯,覆盖起火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m。
 
当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用于扑救A 类和B 类火灾时,其泡沫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2min。对于A 类火灾场所,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覆盖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3)泡沫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2min。
 
对于流散的或不大于100 ㎡流淌的B 类火灾场所,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沸点不低于45℃的烃类液体,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大于4L/min·㎡。
 
(2)室内场所的最小泡沫供给时间,应大于10min。
 
(3)室外场所的最小泡沫供给时间,应大于15min。
 
3、油罐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固定顶与内浮顶油罐的保护面积应为油罐的横截面积。系统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4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油罐中倍数泡沫灭火剂应采用特制8%型蛋白泡沫液。
 
(三)泡沫-水喷淋系统与泡沫喷雾系统
 
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之和应不小于60min。 泡沫—水雨淋系统与泡沫—水预作用系统应同时具备自动、手动功能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机械手动启动力不应超过180N
 
四、泡沫灭火系统组件及设置要求
 
(一)泡沫消防泵
 
泡沫液泵应耐受时长不低于10min 的空载运行;当泡沫液泵平时充泡沫液时,应充满。
 
(二)泡沫比例混合器
 
我国目前生产的泡沫比例混合器有:环泵式泡沫比例混合器、压力式比例混合器、平衡压力泡沫比例混合器、管线式泡沫比例混合器。
 
1、环泵式泡沫比例混合器——用于建有独立泡沫消防泵站的场所,尤其适用于储罐规格较单一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2、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适用于全厂统一采用高压或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石油化工企业,尤其适用于分散设置独立泡沫站的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区。
 
(1)压力比例混合器的单罐容积不宜大于10m3。
 
3、平衡压力比例混合器——目前工程中采用较多。尤其设置若干个独立泡沫站的大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多采用水力驱动式平衡压力比例混合装置。
 
4、管线式比例混合器——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中很少使用,其主要用于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与泡沫炮、泡沫枪、泡沫产生器装配一体使用。
 
(三)泡沫产生装置
 
其作用是将泡沫混合液与空气混合形成空气泡沫,输送至燃烧物的表面上。分为高倍数泡沫产生器、高背压泡沫产生器、中倍数泡沫产生器、低倍数泡沫产生器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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