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知识点: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
第二十条 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的设计文件 ,应当经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
第二十二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 ,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
可的单位 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 ,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
负责 。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 应当在施工前 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 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 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 ,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 应当在验收后三
十日内 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 特种设备使用 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
安全技术档案 。
第二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 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
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 ,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
机构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
付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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