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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案例分析:投标人对检索产品不成熟投诉

来源:互联网 2017-02-28 22:36

案情回顾
B公司认为,A公司所投产品不是成熟的全文检索产品,未真正响应招标文件“技术评分表”中关于“系统应包括成熟的全文检索产品”的要求。因此,其评分总分不应在91分以上。
事实认定
第一,评标委员会和复审小组经查证后,均认为A公司提供的包含在“内容管理平台”中的“全文检索工具”是计算机软件。根据《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9号令)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者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者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的规定,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其是软件产品。
第三,A公司虽未提供全文检索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软件著作权登记或软件产品登记证明文件(已按商务评分标准扣分),但并不能认定该全文检索产品的软件著作权不属该公司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受本法保护。”第一章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八)计算机软件”。同时,招标文件“技术评分表”中的“系统应包括成熟的全文检索产品”评分项,并未要求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或软件产品登记证明文件。因此,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为,评标委员会的评审计分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实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本项目招标过程合法,中标结果有效。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决定:驳回投诉。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一)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投诉处理;
(三)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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