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招标采购案例分析练习:财政资金采购实验室仪器
【案例1】利用财政资金采购实验室分析仪器
由于重新公开招标不能满足时间要求,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改变采购方式。但采购人对参用什么方式拿不定主意,为此,采购人向政府采购中心咨询,得到以下4条意见:
2. 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人可直接确定2家生产该实验仪器的国内制造厂家谈判,采购人再成立由采购人1人和从财政部门专家库中随机确定的有关专家2人组成采购小组。进行两轮谈判,按照谈判中确定的最低报价来确定成交供应商。
4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人直接与本地一家该实验仪器制造厂家谈判,确定采购合同。
指出政府采购中心提出的4条建议的不妥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
1. 政府采购中邀请招标的条件是(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公开招标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比重过大。因供货商有十余家,邀请招标同样需较长时间,故此建议不妥。
3. 按照谈判中确定的最低报价来确定成交供应商不妥,理由:谈判结束后,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终报价,谈判小组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一般选择其中最低价者为成交供应商,而不是按谈判中的最低价确定。
5. 询价采购程序不妥,理由:询价采购应先成立询价小组,由询价小组制定询价文件,而不是采购人制定。
7.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人直接与本地一家该实验仪器制造厂家谈判不妥,理由:该方式只适用于唯一供应商或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选购的情况。此处不具备单一来源采购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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