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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招标考试案例分析考前突破及相关答案

来源:互联网 2017-02-28 22:37

案例一
由于述问题久拖不决,导致中标书在开标三个月后一直未能发出。为了能早日开工,该院在获得了省建委的同意后,更改了中标金额和工程结算方式,确定某省公司为中标单位。
上述招标程序中,有哪些不妥之处?请说明理由。
对D单位撤回投标文件的要求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如果重新招标,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能否要求该医院赔偿?为什么?

案例二
〔问题〕1.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何不妥之处?说明理由。2.B单位向招标人递交的书面说明是否有效?3.在开标后,招标人应对C单位的投标书作何处理,为什么?4.投标书在哪些情况下可作为废标处理?5.招标人对E单位的投标书作废标处理是否正确,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一:
a.招标人对省内外的投标人提出不同要求。公平公正原则,不能故意排斥潜在投标人。
c.标底复核时间太长。2000年时还不是使用的清单计价,那时招投标使用的是暗标底,即开标前投标人是不知道标底价的,投标人在开标后是可以提出异议或投诉,但审核、复合时间太长会导致许多滋生问题,比如投标文件有效期、投标保证金返回时间、投标人内部原因、招标人的工期问题等多方面。
2.E单位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要看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时间有无特殊要求。如果要求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递交,那E单位为无效标书,废标;如果要求投标人在开标时间前递交,那E单位的标书有效,应参加评标。
4.作为招标人,因为标底出现重大偏差,可以要求重新招标,但原参与投标的投标人,应可以参与投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原投标人投标,原投标人因其他事宜放弃,那招标人应同意。若原6个投标人中愿意继续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少于3个,那招标人可以重新发布公告重新招标,也可以直接发包。

参考答案二
不妥之处:开标时,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确定。
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妥。
2.B单位向招标人递交的书面说明有效。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投标书在下列情况下,可作废标处理。
②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④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⑥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⑧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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