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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一级消防工程师《技术实务》教材精讲:第四篇第六至七章

来源: 2019-01-23 19:14

 第六章 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

  二、火力发电厂的防火设计要求
  (二)耐火构造设计要求
  火力发电厂主厂房(包括汽轮发电机房、除氧间、煤仓间和锅炉房),其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为丁级,要求厂房的建筑构件的耐火等级为二级。
  (三)安全疏散设计要求
  主厂房按汽机房与除氧间、锅炉房与煤仓间、集中控制楼三个车间划分。为保证人员的安全疏散,每个车间应有不少于两个安全出口;在某些情况下,特别是地下室可能有一定困难,两个出口可有一个通至相邻车间。主厂房集中控制室是火力发电厂生产运行管理指挥中心,又是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为保证人员安全疏散,应有两个安全出口(当建筑面积小于60㎡时可设1个)。配电装置室内最远点到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5m。
  (五)采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防火设计要求
  蓄电池室、供氢站、供(卸)油泵房、油处理室、汽车库及运煤(煤粉)系统建(构)筑物严禁采用明火取暖。
  (六)防排烟系统防火设计要求
  计算机室、控制室、电子设备间,应设排烟设施,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可按房间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小于6次计算。
  (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要求
  消防控制室应与单元控制室或主控制室合并设置。点火油罐区为一个火灾报警区域,且火灾探测器及相关连接件应为防爆型。
  (九)消防供电系统设计要求
  自动灭火系统、与消防有关的电动阀门及交流控制负荷,当单台发电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时应按保安负荷供电;当单机容量为200MW以下时应按I类负荷供电。消防水泵是全厂消防水系统的核心,其动力必须得到保证,单机容量为25MW以上的火力发电厂应按Ⅰ类负荷供电,单机容量为25MW及以下的火力发电厂应按Ⅱ类负荷供电。
  (十)消防应急照明系统设计要求
  对200MW及以上机组的应急照明,根据生产场所的重要性和供电的经济合理性,采用不同的供电方式。单元控制室、网络控制室及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蓄电池直流系统供电;主厂房出入口、通道、楼梯间及远离主厂房的重要工作场所,宜采用自带电源的应急灯;其他场所应按保安负荷供电设置应急照明。单机容量为200MW以下燃煤电厂的应急照明,应采用蓄电池直流系统供电。
  第五节 变电站的防火设计要求
  一、建筑防火设计要求
  设置带油电气设备的建(构)筑物与贴邻或靠近该建(构)筑物的其他建(构)筑物之间应设置防火墙,控制室室内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
  地下变电站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防火分区面积可增大1.0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三、安全疏散设计要求
  地下变电站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两个。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地上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分完全隔开,且应有明显标志。地下变电站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向疏散方向开启。
  四、消防给水及消防设施设计要求
  (一)消防给水系统
  变电站的规划和设计,应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源应有可靠的保证。当室内消防用水总量大于10L/s时,地下变电站外应设置水泵接合器及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应有永久性的明显标志。
  变电站消防给水量应按火灾时一次最大室内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设有消防给水的地下变电站,必须设置消防排水设施。变电站户外配电装置区域(采用水喷雾的主变压器除外)可不设消火栓。
  (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变电站中的以下场所和设备应采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主控通信室、配电装置室、可燃介质电容器室、继电器室。
  2)地下变电站、无人值班的变电站,其主控通信室、配电装置室、可燃介质电容器室、继电器室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无人值班变电站应将火警信号上传至上级有关单位。
  3)采用固定灭火系统的油浸变压器。
  4)地下变电站的油浸变压器。
  5)220kV及以上变电站的电缆夹层及电缆竖井。
  6)地下变电站、户内无人值班的变电站的电缆夹层及电缆竖井。
  五、采暧、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防火设计要求
  1)所有采暖区域严禁采用明火取暖。
  2)电气配电装置室应设置机械排烟装置。
  3)当火灾发生时,送、排风系统和空调系统应能自动停止运行。当采用气体灭火系统时,穿过防护区的通风或空调风道上的防火阀应能立即自动关闭。
  六、消防供电设计要求
  变电站的消防供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水泵、电动阀门、火灾探测报警与灭火系统、火灾应急照明应按Ⅱ类负荷供电。
  2)当消防用电设备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时,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
  3)应急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为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4)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当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仍应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
  5)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发生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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