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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一级消防工程师《技术实务》教材精讲:第四篇第八章

来源: 2019-01-23 19:15

 第八章 汽车库、修车库防火

  第一节 汽车库、修车库的分类

  一、汽车库的分类

  汽车库可以按照停车数量和总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停车方式的机械化程度等进行分类。

名称

I

II

III

IV

汽车库

停车数量(辆)

>300

151~300

51~150

≤50

或总建筑面积(㎡)

>10000

5001~10000

2001~5000

≤2000

修车库

车位数(个)

>15

6~15

3~5

≤2

或总建筑面积(㎡)

>3000

1001~3000

501~1000

≤500

停车场

停车数量(辆)

>400

251~400

101~250

≤100

  第三节 汽车库、修车库的防火设计要求

  一、总平面布局

  (一)一般规定

  1)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储存区内。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

  2)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II、Ⅲ、IV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或与其贴邻,但不得与甲、乙类厂房、仓库,明火作业的车间,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所组合建造或贴邻。

  3)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库房。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液化石油气或液化天然气储罐、加气机。

  4)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不应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

  5)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建筑,且应独立建造。当停车数量不大于3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Ⅳ类汽车库贴邻,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二)防火间距

  表4-8-1 汽车库、修车库之间及汽车库、修车库与除甲类物品仓库外的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单位:m)

名称和耐火等级

汽车库、修车库

厂房、仓库、民用建筑

一、二级

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汽车库、修车库

10

12

10

12

14

三级汽车库、修车库

12

14

12

14

16

  高层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物,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表中的规定值增加3m。汽车库、修车库与甲类厂房的防火间距应按以上规定值增加2m。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甲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二、防火分隔

  (一)防火分区

  表4-8-2 汽车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单位:㎡)

耐火等级

单层汽车库

多层汽车库、

半地下汽车库

地下汽车库、

高层汽车库

一、二级

3 000

2 500

2 000

三级

1 000

不允许

不允许

  敞开式、错层式、斜楼板式汽车库的上下连通层面积应叠加计算,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以上规定的2.0倍;室内有车道且有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以上规定减少35%。汽车库内设有自动灭火系统,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以上规定的2.0倍。

  1.机械式汽车库要求

  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当停车数量超过100辆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为多个停车数量不大于100辆的区域,但当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成多个停车单元,且停车单元内的停车数量不大于3辆时,应分隔为停车数量不大于300辆的区域。

  2.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要求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

  3.修车库要求

  修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当修车部位与相邻使用有机溶剂的清洗和喷漆工段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4000㎡。

  三、安全疏散

  汽车库、修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设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内的汽车库,其车辆疏散出口应与其他部分的人员安全出口分开设置。

  (一)人员安全出口

  1.疏散楼梯

  1)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汽车库、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汽车库,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车库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楼梯间和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疏散楼梯的宽度不应小于1.1m。

  2.疏散距离

  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45m,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大于60m,对于单层或设置在建筑首层的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60m。

  四、消防设施

  (一)消防给水

  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Ⅳ类修车库和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停放车辆不大于5辆的汽车库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

  (二)室内外消火栓

  1.室外消火栓系统

  汽车库、修车库应设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计算。

  I、Ⅱ类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

  Ⅲ类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5L/s;

  Ⅳ类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

  2.室内消火栓系统

  (1)设置范围。汽车库、修车库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2)设置要求。I、Ⅱ、Ⅲ类汽车库及I、Ⅱ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系统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Ⅳ类汽车库及Ⅲ、Ⅳ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5L/s,系统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一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三)固定灭火系统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设置范围。除敞开式汽车库外,I、Ⅱ、Ⅲ类地上汽车库,停车数大于10辆的地下、半地下汽车库,机械式汽车库,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I类修车库均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五)防排烟

  1.设置范围

  除敞开式汽车库、建筑面积小于1000㎡的地下一层汽车库和修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排烟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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