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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咨询工程师政策与规划第九章知识点:全国土地利用

来源: 2019-02-20 15:59

   第九章 发展规划概述

 
  第四节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一、指导原则与目标任务
 
  (一)指导原则
 
  1、严格保护耕地。
 
  2、节约集约用地。
 
  3、统筹各业各类用地。
 
  4、加强土地生态建设。
 
  5、强化土地宏观调控。
 
  (二)规划目标
 
  1、守住 18 亿亩耕地红线。规划期内,确保10400万公顷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2、保障科学发展的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得到有效控制,闲置和低效建设用地得到充分利用,建设用地空间不断扩展,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不断提高,有效保障科学发展的用地需求。
 
  3、土地利用结构得到优化。农用地保持基本稳定,建设用地得到有效控制,未利用地得到合理开发;城乡用地结构不断优化,城镇建设用地的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的减少相挂钩。
 
  4、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全面推进。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和建设用地整理取得明显成效,新增工矿废弃地实现全面复垦,后备耕地资源得到适度开发。
 
  5、土地生态保护和建设取得积极成效。退耕还林还草成果得到进一步巩固,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和“三化”(退化、沙化、碱化)草地治理取得明显进展,农用地特别是耕地污染的防治工作得到加强。
 
  6、土地管理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明显增强。土地法制建设不断加强,市场机制逐步健全, 土地管理的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等手段不断完善,土地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三)主要任务
 
  1、以严格保护耕地为前提,统筹安排农用地。
 
  2、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
 
  3、以加强国土综合整治为手段,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
 
  4、以优化结构布局为途径,统筹区域土地利用。
 
  5、以落实共同责任为基础,完善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二、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
 
  (一)严格控制耕地流失
 
  1、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
 
  强化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控制和引导,建设项目选址必须贯彻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等级较低的耕地,扭转优质耕地过快减少的趋势。
 
  2、严格禁止擅自实施生态退耕。
 
  切实落实国家生态退耕政策,凡不符合国家生态退耕规划和政策、未纳入生态退耕计划自行退耕的,限期恢复耕作条件或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
 
  3、加强对农用地结构调整的引导。
 
  合理引导种植业内部结构调整,确保不因农业结构调整降低耕地保有量。各类防护林、绿化带等生态建设应尽量避免占用耕地,确需占用的,必须按照数量质量相当的原则履行补充耕地义务。通过经济补偿机制、市场手段引导农业结构调整向有利于增加耕地的方向进行。
 
  4、加大灾毁耕地防治力度。
 
  加强耕地抗灾能力建设,减少自然灾害损毁耕地数量,及时复垦灾毁耕地。
 
  (二)加大补充耕地力度
 
  1、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切实落实建设占用补充耕地法人责任制。按照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的要求,严格落实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充耕地义务;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在完成补充耕地义务的基础上,增加补充耕地任务,确保耕地保护目标实现。对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补充耕地任务,经国务院批准,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大工程,在全国范围内统筹安排。
 
  2、大力加强农村土地整理。
 
  积极稳妥地开展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在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同时, 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到 2020 年,通过土地整理补充耕地 182 万公顷(2730 万亩)。
 
  3、积极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
 
  加快闭坑矿山、采煤塌陷、挖损压占等废弃土地的复垦,立足优先农业利用、鼓励多用途使用和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安排复垦土地的利用方向、规模和时序。到2020年,通过工矿废弃地复垦补充耕地46万公顷(690万亩)。
 
  4、适度开发宜耕后备土地。
 
  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依据土地利用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组织实施土地开发重大工程。到2020年,通过开发未利用地补充耕地139万公顷(2080亩)
 
  (三)加强基本农田保护
 
  1、稳定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
 
  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各类建设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的,须经国务院批准,并按照“先补后占”的原则,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2、加强基本农田建设。
 
  (四)强化耕地质量建设
 
  1、加大耕地管护力度。
 
  按照数量、质量和生态全面管护的要求,依据耕地等级实施差别化管护,对水田等优质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建立耕地保护台账管理制度,明确保护耕地的责任人、面积、耕地等级等基本情况。
 
  2、确保补充耕地质量。
 
  依据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加强对占用和补充耕地的评价,从数量和产能两方面严格考核耕地占补平衡,对补充耕地质量未达到被占耕地质量的,按照质量折算增加补充耕地面积。
 
  (五)统筹安排其他农用地
 
  1、提高园地利用效益。重点发展优质果园,建设优势果产品基地,促进品种结构调整和产品质量提高。调整园地布局,引导新建园地向立地条件适宜的丘陵、台地和荒坡地集中发展。加强对中低产园地的改造和管理,稳步提高园地单产和效益。
 
  2、严格保护林地。加强林地征占用管理,禁止毁林开垦和非法占用林地,严格控制各项建设工程征占国家重点公益林、天然林、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以及大江大河源头等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管好、用好现有林地,加强低效林地的改造,加快迹地更新及受损林地的恢复和重建。充分利用宜林荒山荒坡造林,扩大有林地面积。
 
  3、推进牧草地综合整治。合理利用草场资源,防止超载过牧,严禁滥挖、滥采、滥搂、滥垦。坚持用养结合,科学合理地控制载畜量。加强天然草原改良,培育、提高草地生产力。牧区逐步改变依赖天然草原放牧的生产方式,建设高产人工草地和饲草饲料地。半农半牧区发展人工种草,实行草田轮作。支持退化草场治理、退牧还草、草地生态系统恢复重建等工程的实施。
 
  4、合理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加强畜禽养殖用地调查与规划,鼓励规模化畜禽养殖。引导新建畜禽场(小区)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发展畜禽养殖。
 
  三、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
 
  (一)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1、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2、加大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力度。
 
  3、积极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
 
  (二)优化配置城镇工矿用地
 
  1、控制城镇工矿用地过快扩张。
 
  2、优化工矿用地结构和布局。
 
  3、引导城镇用地内部结构调整。
 
  (三)整合规范农村建设用地
 
  1、积极支持新农村建设。
 
  重点保障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必需的建设用地,支持农村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卫生、人口计生等社会事业发展。
 
  2、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
 
  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禁止超标准占地建房,逐步解决现有住宅用地超标准问题。农民新建住宅应优先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村内有空闲地、原有宅基地已达标的,不再安排新增宅基地。引导和规范农村闲置宅基地合理流转,提高农村宅基地的利用效率。
 
  (三)整合规范农村建设用地
 
  1、稳步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治。
 
  按照尊重民意、改善民生、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开展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加强对“空心村”用地的改造。
 
  (四)保障必要基础设施用地
 
  1、保障能源产业用地。
 
  按照有序发展煤炭、积极发展电力、加快发展石油天然气、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的要求, 统筹安排能源产业用地,优化用地布局,严格项目用地管理,重点保障国家大型煤炭、油气基地和电源、电网建设用地。
 
  2、统筹安排交通用地。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集约高效的要求,优化各类交通用地规模、结构与布局,严格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大力推广节地技术,促进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综合交通网络的形成和完善。
 
  3、合理安排水利设施用地。
 
  按照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要求,加强水利设施的规划选址和用地论证,优先保障具有全国和区域战略意义的重点水利设施用地。推动农村水利设施建设,保障以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雨水集蓄利用和农村饮水安全为重点的农村水利设施用地,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条件的改善。
 
  4、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用地管理。
 
  按照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用地政策,支持矿业经济区建设,加大采矿用地监督和管理力度。按照全国地质勘查规划的要求,依法保障矿产资源勘查临时用地,支持矿产资源保障工程的实施。
 
  (五)加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1、实行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控制。
 
  各地要按照分解下达的城乡建设用地指标,严格划定城镇工矿和农村居民点用地的扩展边界,明确管制规则和监管措施,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控制城乡建设用地盲目无序扩张。
 
  2、落实城乡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制度。
 
  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的农用地转用,要简化用地许可程序,完善备案制度,强化跟踪监管;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农用地转用,只能安排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等必需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提高土地规划许可条件,严格许可程序,强化项目选址和用地论证, 确保科学选址和合理用地。
 
  3、完善建设项目用地前期论证制度。
 
  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前期论证,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政策等对建设用地的控制和引导;建设项目选址应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进行多方案比较,优先采用占地少特别是占用耕地少的选址方案。
 
  四、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
 
  (一)加强基础性生态用地保护
 
  1、严格保护基础性生态用地。
 
  严格控制对天然林、天然草场和湿地等基础性生态用地的开发利用,对沼泽、滩涂等土地的开发,必须在保护和改善生态功能的前提下,严格依据规划统筹安排。
 
  规划期内,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水域和部分未利用土地占全国土地面积的比例保持在75%以上。
 
  2、构建生态良好的土地利用格局。
 
  因地制宜调整各类用地布局,逐渐形成结构合理、功能互补的空间格局。
 
  支持天然林保护、自然保护区建设、基本农田建设等重大工程,加快建设以大面积、集中连片的森林、草地和基本农田等为主体的国土生态安全屏障。
 
  在城乡用地布局中,将大面积连片基本农田、优质耕地作为绿心、绿带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景观优美、人与自然和谐的宜居环境。
 
  (二)加大土地生态环境整治力度
 
  1、巩固生态退耕成果。
 
  切实做好已退耕地的监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促进退耕地区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在调查研究和总结经验基础上,严格界定生态退耕标准,科学制订和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规划,切实提高退耕还林的生态效益。
 
  2、恢复工矿废弃地生态功能。
 
  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加强对采矿废弃地的复垦利用,有计划、分步骤地复垦历史上形成的采矿废弃地,及时、全面复垦新增工矿废弃地。推广先进生物技术,提高土地生态系统自我修复能力。加强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重金属污染超标耕地的综合治理。
 
  3、加强退化土地防治。
 
  积极运用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耕作措施,综合整治水土流失;加快风蚀沙化土地防治,合理安排防沙治沙项目用地,大力支持沙区生态防护体系建设;综合运用水利、农业、生物以及化学措施,集中连片改良盐碱化土地;建立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和监测制度,严格禁止用未达标污水灌溉农田,综合整治土壤环境,积极防治土地污染。
 
  (三)因地制宜改善土地生态环境
 
  1、快速城镇化地区,要遏制城镇建设用地盲目扩张,鼓励城镇组团式发展,实行组团间农田与绿色隔离带有机结合,发挥耕地的生产、生态功能。严格保护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合理调整农用地结构,大力发展城郊农业。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用地。
 
  2、平原农业地区,要把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放在土地利用的优先地位,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在保护生态环境前提下,重点优化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结构,鼓励发展城镇集群和产业集聚。严格控制工业对土地的污染,防治农田面源污染。
 
  3、山地丘陵地区,要大力推进国土综合整治,严格控制非农建设活动,积极防治地质灾害。因地制宜加强植被建设,稳步推进陡坡耕地的退耕还林还草,发挥生态系统自我修复功能。以小流域为单元,积极防治水土流失。建立山区立体复合型土地利用模式,充分利用缓坡土地开展多种经营,促进山区特色产业发展。
 
  4、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地区,要坚持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禁止向严重污染环境的开发项目提供用地。加强对能源、矿山资源开发中土地复垦的监管,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强化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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