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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咨询工程师组织与管理第七章: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程序

来源: 2019-02-20 16:16

   第七章 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第二节 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程序

  一、工程项目招标范围、规模和条件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主要是能源、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城市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6.上述五项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上述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但应由相关审批部门批准。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了解各项目的审批部门。

  (二)工程项目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一是履行审批手续,二是落实资金来源。

  二、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程序

  招标资格与备案→招标方式确定→发布(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编制、发放资格预审文件和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资格预审,确定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放招标文件→踏勘现场→投标预备会(答疑会)→投标文件的编制与提交→开标→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备案→定标→签署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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