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一级消防工程师综合能力复习考点:第二篇
1.[P38]建筑高度
建筑高度是界定高层建筑的基本依据 建筑高度大于 27m 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属于高层建筑。检查建筑高度时,需要注意:
(1) 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2) 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建筑高度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面面层的高度。 (3)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形式的屋面时,建筑高度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2.[P39]生产的火灾危险性:
( 1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
( 2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 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攘工段占比小于 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时,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3.[P39]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
(1)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按火灾危险性最 大的物品确定。
(2) 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 1/4 或者可燃包装(如泡沫塑料等)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 1/2 时,仓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要相应提高,按照丙类确定。
4.[P42]耐火等级与建筑分类的适应性(1)厂房和仓库:
①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 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锅炉房,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粮食筒仓, 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②单、多层丙类厂房,多层丁、戊类厂房,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 戊类仓库,粮食平房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2)民用建筑: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 级不应低于二级。
5.[P42]最多允许层数与耐火等级的适应性:
(1) 厂房。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厂房建筑层数最多为 6 层;三级耐火等级的丙类厂房建筑层数最多为 2 层;甲类厂房和四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厂房只能为单层建筑。
(2) 对耐火等级为三级的建筑,其允许建筑层数最多为 5 层;对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建筑,其允许建筑层数最多为 2层。
6.[P45]城市总体布局的消防安全
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 堆场等,布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布置于城市(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7.[P48]消防车道形式
(1)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 3000 ㎡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 1500 ㎡的乙、丙类仓库,消防车道的设置形式为环形,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1)高层民用建筑,超过 3000 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 2000 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 3000 ㎡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单层、多层公共建筑,消防车道的设置形式为环形,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8.[P50]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检查内容
(1) 高层建筑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 1/4 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面,此范围内裙房的进深不得大于 4m,对于建筑高度不大于 50m 的建筑,消防车登高面可间隔布置,间隔的距离不宜大于 30m。
(2) 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 5m,且不应大于 10 m;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 3% ,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 15m 和 10m。对于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 20m 和 10m。
9.[51]厂房检查内容
(1) 员工宿舍的设置: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2)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得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 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3) 丙类厂房可设置用于管理、控制或调度生产的办公室及工人的休息室,但要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至少设置 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4) 甲、乙类中间仓库。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储量要尽量控制在一昼夜的需用量内。
(5) 在厂房内设置的丙类中间仓库须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6)变、配电站不得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
10.[P52]仓库检查内容:
(1) 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2) 对于甲、乙类仓库,考虑到爆炸冲击波的摧毁力,为保证人身安全,严禁在仓库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 得贴邻建造。
(3) 对于丙、丁类仓库,为方便生产和管理,在仓库内可设置办公管理用房、临时休息用房等,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 于 2.50h 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开设的连通门采用乙级防火门。
11.[P53]民用建筑检查内容:
1.(1)营业厅、展览厅不得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
(2) 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得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类危险物品。
(3) 地下或半地下商店的总建筑面 积大于 20000 ㎡时,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00 ㎡的区域。相邻区域需局部连通时,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
2.(1)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和老年人活动场所了宜设置在独立建筑内。
(2)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半地下。采用一、 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超过三层;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内时,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3) 安全出口的设置。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单独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 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编辑推荐:
下载Word文档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