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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二级造价工程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知识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来源: 2019-03-17 19:12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定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

  一. 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
  1.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① 初始注册: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注册申请,初始注册有效期为四年;
  ② 延续注册:应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有效期为四年;
  ③ 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④ 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a)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b)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c) 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d)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e) 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f) 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g)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h)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i)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j)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⑤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权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⑥ 继续教育,分必修课和选修课,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为60学时。
  2. 造价员从业资格制度
  1)《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则每3年检验1次;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证书和专用章:
  ① 无工作业绩;
  ② 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③ 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④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
  ⑤ 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
  ⑥ 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
  ⑦ 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从业的;
  3)继续教育: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0小时/3年;
  二. 增合同法
  1. 1.合同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2. 合同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的原则
  三. 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
  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乙级资质标准
  ②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③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十年以上;
  ④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⑦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11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2)甲级资质标准
  ① 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三年;①⑤⑥⑧⑨⑩
  ② 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③ 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十五年以上;
  ④ 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⑤ 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⑥ 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有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⑦ 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⑧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⑨ 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⑩ 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⑪ 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⑫ 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三年内无违规行为。
  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业务承接
  1)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备案:
  3)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4) 应由设立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业务、订立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5)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应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法律责任
  1) 资质申请或取得的违规责任
  ①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不予资质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2) 经营违规责任
  ①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 有下类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A.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B.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3) 其他违规责任
  有下类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② 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③ 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④ 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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