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备考要点:撤销权
撤销权
1.4.4.5撤销权(2044 P185)★★
概念
在合同履行中,当债务人有危害债权人债权的不当行为时,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成立要件
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可以撤销
(1)放弃债权
(2)无偿转让财产 ,如赠与
(3)显不合理价格处分行为导致财产减少(正常价格±30%)
2,财产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
处分在先、债权在后的,不得撤销
3, 处分行为已生效
处分行为无效,不必撤销
4, 处分行为侵害债权人债权
行使方式
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行使主体
债权人
行使期限
债权人知道或应知撤销事由1年(短除斥期间)内行使;但处分行为发生之日
起5年(长除斥期间)内没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的行权期限也是1年,但没5年的限制规定。
行使范围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1只能以行权债权人自己的债权为限
○2请求撤销的金额应当与债权相当
【口诀】
弃债权、无偿转,知道明显低价转
一年五年有费用,不合低价相关考
低价七十高价三
教材涉及到的撤销权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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