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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备考要点:撤销权

来源: 2019-03-23 17:51

   撤销权

 
  1.4.4.5撤销权(2044 P185)★★
 
  概念
 
  在合同履行中,当债务人有危害债权人债权的不当行为时,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成立要件
 
  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可以撤销
 
  (1)放弃债权
 
  (2)无偿转让财产 ,如赠与
 
  (3)显不合理价格处分行为导致财产减少(正常价格±30%)
 
  2,财产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
 
  处分在先、债权在后的,不得撤销
 
  3, 处分行为已生效
 
  处分行为无效,不必撤销
 
  4, 处分行为侵害债权人债权
 
  行使方式
 
  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行使主体
 
  债权人
 
  行使期限
 
  债权人知道或应知撤销事由1年(短除斥期间)内行使;但处分行为发生之日
 
  起5年(长除斥期间)内没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的行权期限也是1年,但没5年的限制规定。
 
  行使范围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1只能以行权债权人自己的债权为限
 
  ○2请求撤销的金额应当与债权相当
 
  【口诀】
 
  弃债权、无偿转,知道明显低价转
 
  一年五年有费用,不合低价相关考
 
  低价七十高价三
 
  教材涉及到的撤销权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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