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二建《工程法规》时间考点:民事诉讼证据和诉讼时效
2019二建法规时间考点突破:民事诉讼证据和诉讼时效
证据的种类:
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3 年(主观起算时间: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
(2)特殊诉讼时效:依照特别法规定:涉外合同期间为 4 年;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时效期间为1 年。
(3)最长保护期:20 年(客观起算时间:权利被侵害之日)。
2、诉讼中止
(1)中止发生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
(2)中止事由: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客观原因)。
(3)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继续计算。
3、诉讼中断
(1)中断事由:①提起诉讼、②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③同意履行义务
(2)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重新计算。
4、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①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②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③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④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习题测试:
根据施工合同,甲建设单位应于2011年9月30日支付乙建筑公司工程款,2014年9月1日,乙单位向甲单位提出支付请求,则就该项款额的诉讼时效()。
A.中止
B.中断
C.终止
D.届满
【答案】B
【解析】本题涉及的考点是诉讼时效中断。《民法总则》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某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最终结算款的时间应为 2013年4月1日。由于建设单位逾期未予支付,故施工单位于2013年8月 1日致函建设单位要求付款,但未得到任何答复。则施工单位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时间为()。
A.2014 年 4 月 1 日
B.2014 年 8 月 1 日
C.2016 年 8 月 1 日
D.2015 年 8 月 1 日
【答案】C
【解析】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根据我国《民法总则》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题诉讼时效为普通诉讼时效,为 3 年,该时效自施工单位“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即 2013年4月2日。此后,施工单位于2013年8月1 日致函建设单位要求付款,属于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故C选项正确。
编辑推荐:
下载Word文档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