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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二级建造师《公路工程》备考要点:周转材料的报废处置

来源: 2019-03-24 15:25

  周转材料的报废处置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材料使用上的要求,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周转材料,应当报废:
 
  (1)国家明令淘汰报废的;
 
  (2)主要结构和部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大、不经济的;
 
  (3)无利用、改造价值的;
 
  (4)耗能过大、环境污染超标无法改造的;
 
  (5)必须拆除且无利用价值的;
 
  (6)因事故及意外灾害造成严重破坏,无法修复的。
 
  原值摊销完毕,但仍有使用价值的周转材料,不得报废处理,仍由产权单位按在账管理,其租赁所得,须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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