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一级消防工程师技术实务重点讲义:第三篇第二章第四节
一、 一般规定
(1)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或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给水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所需室外消防给水用水量确定。
表3-2-3 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 |
||||
名称 |
占地面积 /hm2 |
附有居住区人数 /(万人) |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 /(起) |
备注 |
工厂 |
≤100 |
≤1.5 |
1 |
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 堆场、储罐)计算 |
>1.5 |
2 |
工厂、居住区各一起 |
||
>100 |
不限 |
2 |
按需水量最大的两座建筑物(或 堆场、储罐)之和计算 |
|
仓库及民用建筑 |
不限 |
不限 |
1 |
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 堆场、储罐)计算 |
(2)一起火灾灭火所需消防用水的设计流量应由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等需要同时作用的各种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需要同时作用的各种水灭火系统最大设计流量之和确定;
2 )两座及以上建筑合用消防给水系统时,应按其中一座设计流量最大者确定;
3) 当消防给水与生活、生产给水合用时,合用系统的给水设计流量应为消防给水设计流量与生活、生产用水最大小时流量之和。计算生活用水最大小时流量时,淋浴用水量按15%计,浇洒及洗刷等火灾时能停用的用水量可不计。
二、消防用水量
消火栓用水总量包括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和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计算消火栓用水总量的目的是确定室外(总体)消防给水管的管径。当计算室内消防给水管网用水量时,不需考虑室外消防用水量。
(一)城镇、居住区室外消防用水量
(1) 城镇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2-4的规定。
表3-2-4 城镇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
人数(万人) |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 (起) |
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 (L/s) |
N≤1.0 |
1 |
15 |
1.0<N≤2.5 |
20 |
|
2.5<N≤5.0 |
2 |
30 |
5.0<N≤10.0 |
35 |
|
10.0<N≤20.0 |
45 |
|
20.0<N≤30.0 |
60 |
|
30.0<N≤40.0 |
75 |
|
40.0<N≤50.0 |
3 |
|
50.0<N≤70.0 |
90 |
|
N>70.0 |
100 |
(2)工业园区、商务区、居住区等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宜根据其规划区域的规模和同一时间的火灾起数,以及规划中的各类建筑室内外同时作用的水灭火系统设计流量之和经计算分析确定。
(二)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1)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功能、体积、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 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2-5的规定。
表3-2-5 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L/s)
耐火 等级 |
建筑物名称及类别 |
建筑体积(m³) |
|||||||||||
V≤1500 |
1500< V≤3000 |
3000< V≤5000 |
5000< V≤20000 |
20000< V≤50000 |
V>50000 |
||||||||
一、 二级 |
工业 建筑 |
厂房 |
甲、乙 |
15 |
20 |
25 |
30 |
35 |
|||||
丙 |
15 |
20 |
25 |
30 |
40 |
||||||||
丁、戊 |
15 |
20 |
|||||||||||
仓库 |
甲、乙 |
15 |
25 |
— |
|||||||||
丙 |
15 |
25 |
35 |
45 |
|||||||||
丁、戊 |
15 |
20 |
|||||||||||
民用 建筑 |
住宅 |
15 |
|||||||||||
公共 建筑 |
单层及 多层 |
15 |
25 |
30 |
40 |
||||||||
高层 |
— |
25 |
30 |
40 |
|||||||||
地下建筑(包括地铁)、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 |
15 |
20 |
25 |
30 |
耐火 等级 |
建筑物名称及类别 |
建筑体积(m³) |
||||||
V≤1500 |
1500< V≤3000 |
3000< V≤5000 |
5000< V≤20000 |
20000< V≤50000 |
V>50000 |
|||
三级 |
工业建筑 |
乙、丙 |
15 |
20 |
30 |
40 |
45 |
— |
丁、戊 |
15 |
20 |
25 |
35 |
||||
单层及多层民用建筑 |
15 |
20 |
25 |
30 |
— |
|||
四级 |
丁、戊类工业建筑 |
15 |
20 |
25 |
— |
|||
单层及多层民用建筑 |
15 |
20 |
25 |
— |
注:1. 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火栓设计流量较大的相邻两座建筑物的体积之和确定;
2. 火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中转库房,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相应耐火等级的丙类物品库房确定;
3.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木结构的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按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消火栓设计流量确定;
4. 当单座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00㎡时,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本表规定的最大值增加一倍。
5. 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本表中的公共建筑确定。
(三) 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1)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功能、体积、高度、耐火等极、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综合确定。
注:1. 丁、戊类高层厂房(仓库)室内消火栓的设计流量可按本表减少10L/s,同时使用消防水枪数量可按本表减少2支;
2. 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水龙及多层住宅楼梯间中的干式消防竖管,其消火栓设计流量可不计入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3. 当一座多层建筑有多种作用功能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分别按本表中不同功能计算,且应取最大值。
4. 当建筑物室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一种或两种以上自动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高层建筑当高度不超过50m且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超过20L/s时,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按本表减少5L/s;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减少50%,但不应小于10L/s。
5. 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当为多层建筑时,应按本表中的宿舍、公寓确定,当为高层建筑时,应按本表中的公共建筑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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