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一级造价工程师《案例分析》考点:评标方法及评标要求
评标方法及评标要求
1.评标方法 评标方法主要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及综合评价法。 (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详细评审标准规定的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进行价格折算,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经评审的投标价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这种评标方法应当是一般项目的首选评标方法。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价格比较一览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价格比较一览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已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2)综合评价法。 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综合评估法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量化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这两部分的量化结果进行加权,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根据综合评估法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 2.评标要求 (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①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经过规定的程序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2)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②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③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 ①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②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③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④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3)否决所有投标的规定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最低评标价大大超过标底或合同估价,招标人无力接受投标; ②所有投标人在实质上均未响应投标文件的要求; ③投标人过少,没有达到预期的竞争性。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5)投标文件的细微偏差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6)资格审查的内容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②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③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④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评标中需要澄清、说明的情形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8)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编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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