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一级造价工程师《案例分析》考点:工程索赔
工程索赔
(1)索赔的概念 索赔是指有合同的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有损失发生,无过错、无责任、不应承担风险的一方要求另一方补偿的一种经济行为。 (2)索赔成立的条件(承包人向业主方) 1)与合同比较,已造成了实际的额外费用或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损失不是由于承包商的过失引起的; 3)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不是应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 4)承包商在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提出了索赔的书面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3)索赔的程序 ①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的权利。 ②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提出索赔申请后,承包人应抓紧准备索赔的证据资料。 ③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 ④在索赔事件影响终了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索赔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4)索赔的内容 说明:承包人向业主索赔的内容,包括工期与费用;总承包人向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材料供应商、机械租赁公司索赔的内容只有费用。 ①工期:业主的责任且延误的时间超出某工作的总时差,超出部分可索赔。 ②费用:一般是业主的责任,合理的费用可索赔。注意区别人工费的工作状态与窝工状态,分别按工作状态与窝工状态计费;机械费先区分自有机械、租赁机械,再判别工作台班与闲置台班。自有机械工作时按工作台班计,闲置时按折旧或降效考虑,租赁机械均按租赁费计。 注意取费基数的要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作状态一般按全费用计(即人、材、机、管、利、规、税金);窝工状态一般不考虑利润,但可适当计取管理费,并计规费与税金。 (5)常见索赔事件(站在总承包人的角度,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 ①成立的(属于建设单位应承担的责任):业主采购的材料不及时或质量不合格;地质条件变化;图纸晚到、错误;工程复检时质量合格;一周内非承包商的原因造成停水停电累计8小时等。 ②不成立的(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施工方采购的材料不及时或质量不合格;工程质量不合格;施工机械损害、大修、经修;工程复检时质量不合格等。 ③不可抗力 包括不可抗力和清理现场两阶段,分段研究。 不可抗力期间的工期可顺延,费用各自承担。工程实体的损坏、运进现场主体材料的损失、业主方或第三方人员的伤亡等属于业主承担。窝工费、施工方机械的损失、周转性材料的损失、施工方人员的伤亡、施工方临设等属施工方承担。 清理现场的工期及费用由业主承担。 说明:2013版清单与2017版合同示范文本对不可抗力的处理原则有区别。造价考试按13版清单执行。 ④共同延误情况下的工期与费用损失,由责任事件发生在先者承担。 (6)FIDIC合同文本中常见索赔事件分类表(承包商角度)编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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