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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一级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考点:其他单位的安全责任

来源: 2019-06-24 22:19

   其他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建设单位不得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在申请时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办理开工报告的,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安全施工措施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报送资料至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5.编制工程概算时,应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要的费用。     二、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三、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四、工程监理单位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与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方法:     1.发现安全事故隐患,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2.情节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3.施工单位拒绝执行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五、机械设备配件供应单位     1.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2.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     六、施工机械设施安装单位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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