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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一级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考点:价格法

来源: 2019-06-29 16:54

   价格法

    一、政府的定价行为     (一)政府定价的商品     对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①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②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③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④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⑤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二)定价目录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三)定价依据     政府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二、价格总水平调控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上述规定的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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