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继续教育的补充通知
关于广东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继续教育的补充通知
各有关单位:
1、根据《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八条的规定:“造价员每三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0小时,各管理机构和各专委会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同时,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解释,“每三年”是指从获得造价员资格证书之日起三年内必须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0小时。
3、我协会根据《暂行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将视为“验证不合格”。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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