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暂行管理办法〉细则
各地(市)建设局:
现将《西藏自治区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暂行管理办法〉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建设厅
西藏自治区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暂行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通过全区统一考试合格,经注册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以及管理部门中,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造价员资格考试
(一)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三)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可先向自治区建设厅政工人事处提出申请,再经相关专委会核定,合格人员可免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
第七条 造价员执业资格考试专业划分为:
(二)安装工程专业(含给排水、燃气、通风空调、工业管道、电气设备、机械设备、炉窑砌筑等)。
第八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内容分为基础知识和专业应用知识两个科目。考试用教材基础知识部分使用中价协组织编写的《工程造价基础知识》;专业应用知识部分使用四川省编写的《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
第九条 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需提供下列材料:
(二)身份与学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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