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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来源:互联网 2017-02-28 23: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建设部门: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和管理,确保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质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人事部、劳动部关于《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在工程造价领域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必须在计价、评估、审查(核)、控制及管理等岗位配备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考试
第六条建设部负责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统一计划和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二)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四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
(四)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二年。
(一)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三)工作实践经历证明。
第三章注册
第十二条考试合格人员在取得证书三个月内到当地省级或部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一)遵纪守法,恪守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造价工程师岗位工作。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有继续教育、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建设部对造价工程师注册证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将有关情况向人事部通报。
第十六条造价工程师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向注册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二)服刑。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造价工程师岗位的工作。
第十七条造价工程师享有以下权利:
(二)有在所经办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的权利;凡经造价工程师签字的工程造价文件需要修改时应经本人同意。
(四)有依法申请开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权利。
第十八条造价工程师应履行以下义务:
(二)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对经办的工程造价文件质量负有经济的和法律的责任。
(四)自觉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积极参加职业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六)严格保守执业中得知的技术和经济秘密。
第十九条本规定发布前已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可通过认定办法取得造价工程师资格。《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由人事部、建设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境外人员申请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和申请在境内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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