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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造价工程师考试应考人员须知

来源:互联网 2017-02-28 23:20

应考人员须知

尊敬的报名人员:
二、应考人员需按准考证要求,携带与本次考试有关的作答工具在规定的考场和座位参加考试,进错考场或坐错座位,考试成绩无效。
四、迟到30分钟不得入场,开考60分钟内和考试结束前10分钟内不能交卷出场。
六、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开考后不得互相借用文具。
八、应考人员发现试题本分发错误、试题本字迹模糊等问题时,可举手询问。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
十、尊重考场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
十二、考试期间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有关规定处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八)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第七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八)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第八条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一)同一科目试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或者错同数量达到一定比例的(即雷同试卷);(二)未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第二十条按照本规定2年内或者3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期限,应当自发生违纪违规行为之日起,按周年计算。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报名,但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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