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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

来源:互联网 2017-02-28 23:20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依法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企业或其他单位以投标或议标方式承包合同报价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的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在对外投标或议标前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核准。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对外承包工程使用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申请融资、办理保函等业务。开展上述业务应当符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六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通过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申请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
项目情况说明;
有关商会出具的意见;
第七条中国驻项目所在国使馆经商机构应当在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提出申请后通过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提出明确意见。中国驻项目所在国使馆经商机构在提出意见时应当综合考虑外经贸政策、驻在国安全风险、项目环保与可能涉及的多国利益以及企业业务开展情况、突发事件报送和项目外派劳务人员等问题。
第九条商务部在收到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完备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网上核准,并向申请单位颁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核准证》。
申请单位受到商务部或者其他部门暂停经营对外承包工程或相关业务的处罚尚未期满;
申请核准前3年内参加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时擅自以中国政府或者金融机构的名义对外承诺融资;
申请核准前2年内未按《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要求向中国驻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报告订立工程项目合同情况或不接受使馆在突发事件防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外派人员保护等方面的指导; 申请核准前3年内曾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证》被商务部撤销核准。
第十一条获得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的单位,可以就相关项目向境内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保函、信贷或信用保险,向境内金融机构申请项目保函、信贷或信用保险时,应当提交《核准证》等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获得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的单位应当在项目评标结果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上填报评标结果。
第十四条申请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的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相关证明、提交虚假材料的,商务部不予核准,并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的,商务部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发生《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直至吊销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开立保函、提供信贷或信用保险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核准证》由商务部统一印制。
第二十条机电产品、大型机械和成套设备出口,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商务部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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