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和企业定额的建立
一、建筑产品价格形成的内在规律性
(一)工程量与建筑产品价格的关系
l、构成单位工程产品实体(以下简称“产品实体”)的必要的工程量。一座建(构)筑物或一条生产线,一经设计人员描绘在纸上,就已经不再是观念上的建(构)筑物和一条生产线了,而是作为设计产品向人们提供了构成建筑产品实体的、单位的工程构造要素的图形和尺寸。由这些“图形和尺寸”决定的工程量,在每一个计算者头脑中,只能有同一确定的反映、同一的计算结果,是不变的量!
(二)计价基础与建筑产品价格的关系
l、计价定额(或标准),是以量、价有机结合的形式,计算和确定建筑产品的价值和价格的计价基础。
直接消耗在工程上的生产要素数量,是生产技术能力的体现,间接消耗在工程上的生产要素数量及各生产要素的单价,是管理技术能力的象征。我们把生产技术能力和管理技术能力的合成,称为综合生产能力,在不同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时期,以及在同一生产力发展时期的不同施工企业,由于综合生产能力的不同,完成同一单位的工程构造要素的工料机消耗量及其单价也是各不相同的。同样,由引而引起的建筑产品价格也是各异的。
预算定额按必要劳动量原则确定的生产要素消耗量,决定了定额“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与“量”对应的人工单价、材料预算价格和机械台班费定额,决定了定额“价”。显然,既使在“量、价分离”且调价按市场要求非常到位的情况下,其所确定的建筑产品价格,也只是代表部门内平均水平的社会生产价格。这种价格,用于投标报价,就等于让建筑产品的每一次具体的交换,都使其价格与社会生产价格相符!不仅淡化了价格机制在建筑市场中的调节作用,而且还因价格触位缺乏灵敏度从而导致企业按市场机制运作能力的退化,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商品的价格与其社会生产价格相符,是以商品供求平衡为先决条件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竞争的存在,商品的供求关系经常发生变化,商品的价格也会经常背离其社会生产价格。恩格斯曾经说过:“只有通过竞争的波动,从而通过商品价格的波动,商品生产的价值规律才能得到贯彻,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这一点才能成为现实。”因此,正像东去的黄河,并不是每一段都是向东,有时也向北、向南、甚至向西……总是顺着地势、绕过障碍,终于东人渤海一样。建筑产品与其它商品按着社会生产价格进行交换的趋势,也只有在较长的时期内和全社会范围内,通过竞争和价格的波动才能实现。
建筑产品价格随供求形势,围绕社会生产价格波动的必要条件是:价格形成机制必须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计价办法要与国际接轨,使我国的建筑产品价格由过去的计划形成转变为市场形成。
②允许企业以个别生产成本加企业利润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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